臺灣大學牙醫校友總會章程
106年9月24日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條:本會定名為臺灣大學牙醫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ENTAL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NTUDSAA。
第二 條:本會以促進學術交流,聯繫系友感情,交換診療經驗及增進系友福利為宗旨。
第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 條:本會的任務如下:
1. 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
2. 協助母校發展,輔導在校學生及校友。
3. 推展國內外相關團體之學術交流。
4. 發行有關口腔醫學之學術刊物,提昇民眾對口腔健康之重視。
5. 增進會員生活經驗之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 條:會員分為:
1. 一般會員:凡台大牙醫學系及研究所畢業校友與在臺大醫院牙科部訓練機
構結業之牙醫師。
2. 學生會員:台大牙醫學系所之學生及研究所在校學生。
台大醫院牙科部實習醫師。
3. 贊助會員:凡非本系或研究所畢業之教職員、講師級或主治醫師級以上者或在財務及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4. 榮譽會員:凡對台大牙醫學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議決之個人或團體。
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並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及監督。
第七 條:會員須繳納會費,並遵守本會章程及一切決議事項。
第八 條:會員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九 條:凡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嚴重者得以除名;出會者須以書面向本會提出。
第十 條:會員遇有地址變更或其他異動時,必須具報本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監事會綜理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經大會或通訊選舉,任期二年,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票選一名理事長與三名副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得委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經大會或通訊選舉,任期二年,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隨時參與理事會以達督導之責。理監事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置各單項委員會及醫事人員訓練中心;各地區之學會分會設會長一人,綜理各地區學會之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舉行一次。臨時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通過時由得召開。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章程、解散及議決通過條件之章程,應有二分之一會員出席,併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選舉理、監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4.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5. 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6. 通過重要議案。
7. 通過財務處分。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本會理事會任務如下:
1.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3.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4.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5. 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本會監事會任務如下:
1. 選舉常務監事。
2. 監督會員大會會議之執行。
3. 監督會務之推展。
4. 監督財務之執行。
5. 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下列各項:
1. 常年會費。
2. 永久會費。
3. 各項活動之收入。
4. 基金孳息。
5. 捐款 (一般捐款;專案捐款)。
第十九條: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由理事會參酌物價情形決定並提交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財產由財務委員會保管,現款則依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貯存生息。
第二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96年06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6年7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60105921號函准予備查。 |